|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和备案结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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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4 10:38 文章来源:沙河市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88号令)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搞好2002年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办字〔2002〕45号)的规定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交通局等38个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及监督检查人员所持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进行了年检,对在机构改革中因执法主体名称改变的市国土资源局等9个部门所持的证件进行了换发,并为市知识产权局等2个部门新办了一批证件。同时,对国税局等11个执法部门所持的由国务院部委局、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了备案。为其证件分别粘贴了年检和备案标志。现予以通告,以上证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志特征:年检标志为金黄色,备案标志为银白色。其形状均为椭圆形,系荧光防伪、并套印国徽及“行政执法证件、2002—2003、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年检”或“备案”字样的不干胶粘贴标志。 参加年检的执法部门:交通局、经贸委、新能源办公室、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计生委、民政局、人事局、城管局、规划局、环保局、房管局、旅游局、民宗局、农业局、农机监理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审计局、统计局、邮政局、盐政处、林业局、人防办、开放办、档案局、畜牧水产局、残联、教育局、编办、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 换发、新办证件的执法部门:发展计划委员会、酒类监督管理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务局、体育局、商贸办、军分区。 参加备案的执法部门:国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畜牧水产局、检验检疫局、农业局、药监局、人民银行、地税局、乡镇企业局。 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重申:在本市辖区内,凡未经年检和备案,即未粘贴“2002—2003年检”或“备案”标志的执法证件均为无效证件,持证人均不具备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用工作证或者其它证件代替,不得使用未经年检或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3025107。 |